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YEV-113-營簡-207-20250319-2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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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林淑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4年1月17日113年度營簡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 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 ,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即現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 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 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 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 字第35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2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鄰地 通行權與民法第851條之不動產役權關於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 動產通行性質相近,關於主張通行權之人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 之價額,如未經鑑定,非不得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就 不動產役權等權利價值估定之規定,以該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 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則以7年計算其 價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 照)。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聲明:請求 確認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對於被上訴人所有 坐落同段694地號土地面積352平方公尺、坐落同段704地號土地 面積38平方公尺之鄰地通行權存在,被上訴人不得妨害或阻擾上 訴人通行;被上訴人應將在上開有通行權之土地上所設置之鐵門 除去等語,其上訴利益應以該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因 該土地所增價額未經鑑定,依上訴人之主張,爰參考土地登記規 則第49條第3項規定,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629 元(計算式:該土地起訴時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88元×面積3170 平方公尺×4%×7=255,629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5,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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