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YEV-113-營簡-230-20241227-3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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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頂山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鐘士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玟璇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6,995元【計算式 :(16.22平方公尺+141.78平方公尺)×1,900元/平方公尺+(2, 265元×3)=306,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 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