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YEV-113-營簡-238-20241119-2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陳能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裕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度營 簡字第2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