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YEV-113-營簡-281-20241220-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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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81號 原 告 蔡智宇 蔡雅玲 被 告 林榮河 蔡佳㚬 蔡瑞彬 林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柳營簡 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蔡智宇本人、被告蔡佳㚬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蔡智宇(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蔡佳㚬(00年 0月00日生)均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成年,原告蔡智宇之原法定代理人蔡雅玲、被告蔡佳㚬之原法定代理人蔡瑞彬及林薇真之代理權均消滅,然迄未據當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