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YEV-113-營簡-305-20241024-2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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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賴英香 被 上訴人 煥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煥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 民國113年9月5日113年度營簡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1,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