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YEV-113-營簡-340-20241231-2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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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施正偉 被 上訴人 吳宛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 國113年11月15日113年度營簡字第3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