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YEV-113-營簡-352-20250124-2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52號 原 告 林宜慈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具狀擴張追加請求新臺幣285,689元,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上開追加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