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YEV-113-營簡-386-20241024-6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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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明寶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侯謝阿美 侯明月 侯明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3年6月20日113年度營簡字第386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2日送達上訴人,由同居人收受;於113年9月16日寄存送達視同上訴人侯謝阿美;於113年9月12日送達視同上訴人侯明月,由同居人收受;於113年9月16日寄存送達視同上訴人侯明龍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營簡字卷第259至261、263至269頁),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未據視同上訴人予以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營簡字卷第277至281頁),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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