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YEV-113-營簡-472-20250221-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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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472號 原 告 鄭雅文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被 告 劉于睿 劉于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茲因 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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