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YEV-113-營簡-480-20241129-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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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4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王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968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73,9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968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繫屬中具狀變更聲明如主文所示,核原告所為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3月14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使用,約 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雙方同意日後原告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月14日起循環動用,應按月清償本息,借款利息以年利率18.25%按日計算,採固定利率計算,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9年9月3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視同到期,被告應清償所積欠之本金173,968元,及自109年4月4日起之利息,爰依現金卡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提出之被告使用現金卡交易明細表無意 見,但被告曾於113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債務延展期限至113年4月份到期,原告於期限到期前即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違反約定,且被告於期限到期後於113年5月有再繳款,並已向法院聲請更生,原告不應繼續對被告提起訴訟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 請書、現金卡約定條款及現金卡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89號卷)及108年10月1日至113年5月30日止之還款交易明細表為證,被告對於上開證據之真正,並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自為真實可採。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雖抗辯其前曾向原告申請延展清償期限至113年4月,並提出無擔保貸款條件變更同意書乙份為憑,但被告所提出之資料,僅有被告之簽名,並無何原告核准之簽印,自難認原告已有同意上開延展期限,而被告所積欠之債務既已視為到期,被告即有返還之義務,至被告所提出之繳款憑證2份固可證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後之113年5月20日有再繳款1,500元,然上開金額僅足供抵充部分代墊費用,亦不得以被告上開繳款證明原告已有同意延展清償期限,另被告所稱已向法院聲請更生部分,固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及本院規費繳款單各一份為證,堪信屬實,然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可知在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並不受限制。被告雖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然迄未獲准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自不影響原告本件訴訟之請求。從而,原告依現金卡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