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YEV-113-營簡-510-20241210-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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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10號 原 告 陳李佔 訴訟代理人 陳英傑 陳清禮 被 告 陳丁旺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宗 陳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如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11月11日複丈成果圖編 號A所示面積17.13平方公尺之水泥地基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 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500元,及自113年 6月20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125元。而系 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13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00元 ,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營司簡調字卷第21頁)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1,668元(計算式:17.13平方公尺×原 告起訴時即1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61,668元) ;加計原告合併請求自108年6月20日起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 6月13日)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即67,275元(計算式 :每月1,125元×4年11個月又24日=67,275元),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28,943元(計算式:61,668元+67,275元=128,94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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