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YEV-113-營簡-545-20241225-3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梁雅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明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