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YEV-113-營簡-571-20241108-3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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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71號 抗 告 人 曾李談 相 對 人 曾明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 ○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