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YEV-113-營簡-571-20250212-4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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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71號 原 告 曾李談 被 告 曾明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46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曾對上開裁判費之核定提起抗告,惟已經本院於113年12月24日以113年度簡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原告自應依本院上開裁定補繳裁判費,然原告於114年1月25日收受本院為補繳裁判費之通知,逾期迄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