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YEV-113-營簡-576-20250227-3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蔡誌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滋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