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YEV-113-營簡-580-20241008-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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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580號 原 告 陳映菘 被 告 蔡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 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3,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錢逾期未還,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70,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0,000元。 三、被告則以: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 ,並未向原告借款170,000元,被告願給付原告100,000元。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借款100,000元與被告,被告尚未清償等情,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原告請求被告100,00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主張其餘借款70,000元,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有借款之事實,且為被告所否認,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訴訟標的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