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YEV-113-營簡-611-20241021-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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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11號 原 告 黃建慧 訴訟代理人 黃秋皓 被 告 張文風 張文瑞 張龍通 王董金葉 張黃罔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 被 告 蘇耀東 蘇文秀 熊永寶 郭祥雄 鄭恬欣 張涵欣 胡進賢 張有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時就系爭 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7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43.6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於民國113 年1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元×原告權利範圍1/72=3,697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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