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YEV-113-營簡-626-20241119-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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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26號 原 告 廖韋傑 被 告 林栢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執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 本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3377號裁定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000 112年5月31日 4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27日 000 112年10月13日 1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27日 000 112年10月16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27日 000 112年12月1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27日 合計 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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