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YEV-113-營簡-627-2024100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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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洪敏智 被 告 黃三吉 黃秋林 黃惠卿 受訴訟告知人 黃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 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 產總價額,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 33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 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 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其債 務人黃耀賢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淑華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揆諸上 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耀賢就附表所示遺產於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之記載(營簡調字卷第129頁),如附表所示遺產於起訴 時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352元,按原告主張之黃耀賢 之應繼分比例(即4分之1)為計算,黃耀賢因分割所受之利益為 551,088元(計算式:2,204,352元×1/4=551,088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1,0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 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880元,尚應繳納4,180元(計算式:6,06 0元-1,880元=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表: 編號 遺產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504,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1,514,752元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公同共有全部 185,600元 合計 2,204,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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