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YEV-113-營簡-627-20241004-2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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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洪敏智 被 告 黃三吉 黃秋林 黃惠卿 受訴訟告知人 黃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陳佳文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利明献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其代理 權消滅,應由現法定代理人陳佳文承受訴訟,然迄未據當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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