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YEV-113-營簡-630-20241029-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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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630號 原 告 李淑芳 被 告 林斐文 楊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 簡字第995號妨礙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 13年度附民字第467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 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斐文、楊素珍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均自民 國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分之1,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斐文認訴外人葉素真未依約將坐落於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遷移歸還上開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16日上午11時30分許前之某時,以塑膠條將坐落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屋加以圍繞,以阻止他人使用上開鐵皮屋,葉素真之弟媳即原告見狀即於112年9月16日上午11時30分許拆除上開塑膠條,被告在上址外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先由被告林斐文以「幹」等語辱罵原告,嗣後到場之被告楊素珍則以「不要臉」(台語)等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二人各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聲明:被告林斐文、楊素珍應各給付原告1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原告請求之精 神慰撫金過高。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以上開言論辱罵原告之行為,此言論足使社會大眾對原告之評價降低,致原告名譽權受損,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告為大學肄業,目前擔任公司法務,112年度所得為25,269元,名下財產價值合計為19,711,574元;被告林斐文為初中畢業,目前務農,112年度所得為0元,名下財產價值合計為2,448,285元;被告楊素珍為初中畢業,目前務農,112年度所得為0元,名下財產價值合計為1,843,021元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為憑。本院據此衡酌兩造之身分、社會地位、教育程度及經濟能力,並考量被告辱罵原告所使用之語句,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實屬過高,應各核減為5,000元,方稱允適,逾此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四、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業已分別明定。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5,000元,屬未定有期限之給付,則被告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即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3月27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是原告請求被告均給付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陳明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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