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YEV-113-營簡-642-20250317-2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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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42號 原 告 李新埤 被 告 阮謙(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繳納,該裁定並於114年1月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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