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YEV-113-營簡-654-2025012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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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54號 原 告 劉忠志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複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 告 陳韋丞 葉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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