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YEV-113-營簡-656-20241213-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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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656號 原 告 周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建民 被 告 陳丞緯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01號)移送前 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故意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中信帳戶)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MAX平台會員帳號(對應虛擬帳號為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遠東虛擬帳戶)等資料均提供予詐欺集團用以收受詐欺款項。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2日上午8時許,撥打電話聯繫原告,假冒係其兒子周建民並佯稱:急須借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10月13日下午2時43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255,000元至系爭中信帳戶,再由被告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沛媜」、「快雪時晴」、「沈信鵬」等人指示,將內含原告匯入之上開款項之333,000元,於同日下午3時24分許轉帳至系爭遠東虛擬帳戶,並獲得報酬2,000元。嗣因「沛媜」等人再指示被告於111年10月13日下午3時許,申辦註冊現代財富公司MaiCoin平台,遭現代財富公司婉拒,並連同被告前開MAX平台會員帳號婉拒使用,使款項無法依「沛媜」等人指示購買虛擬貨幣並存入「沛媜」等人傳送之電子錢包,致未生掩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而未遂等事實,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6號刑事判決判定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被告上開故意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255,00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5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被告雖有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予「沛媜」等人,及 依「沛媜」等人之指示轉帳等行為,然被告係因求職遭騙,並無原告所主張之故意侵權行為,且被告不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6號刑事判決,已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23號案件受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予「沛媜」等人,及原告於 前開時間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而匯款255,000元至系爭中信帳戶,暨被告依「沛媜」等人之指示,將內含原告匯入之上開款項之333,000元轉帳至系爭遠東虛擬帳戶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6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詐欺之故意而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依指示轉帳,構成侵權行為,此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原告為上開主張,無非係援引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6號刑事判決為據,然被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認定依現存證據無從論斷被告於行為時主觀上有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爰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無罪,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而綜覽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6號刑事案件卷宗內之證據,由被告與「沛媜」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所呈現被告應徵工作及受業務指派之過程以觀,被告辯稱其因求職遭騙,尚非無稽,尚無從單憑被告提供前開帳戶資料及依指示轉帳之行為,遽認被告主觀上具有詐欺之故意,原告復未舉出其他證據以資證明,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故意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255,000元,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25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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