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3

案號

SYEV-113-營簡-658-20241003-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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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5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黃玉英即吳謹添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826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具體意見並舉證證明被告有繼承債務之事實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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