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YEV-113-營簡-66-20250205-3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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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6號 原 告 謝林綉綢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被 告 陳黃巧(即謝樟之繼承人,已歿) 承受訴訟人 謝陳甜 陳采汝 陳綿 陳文海 陳文考 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陳甜、陳采汝、陳綿、陳文海、陳文考、陳文正為被 告陳黃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113年10 月4日宣判,而本件被告陳黃巧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9月27日死亡,謝陳甜、陳采汝、陳綿、陳文海、陳文考、陳文正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有原告提出之陳黃巧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查覆函文附卷可稽。則本院雖將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辯論終結宣判,惟後續訴訟程序仍由陳黃巧之全體繼承人續行訴訟,是原告具狀聲明由謝陳甜、陳采汝、陳綿、陳文海、陳文考、陳文正就被告陳黃巧部分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將判決正本對承受訴訟人為送達,承受訴訟人如欲對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書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