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YEV-113-營簡-669-20250217-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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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69號 原 告 陳永昇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洪珮珊律師 李佳穎律師 被 告 陳宜汶 訴訟代理人 魏冠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茲因 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