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YEV-113-營簡-690-2024122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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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690號 原 告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寶億 訴訟代理人 林照富 被 告 王守杰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69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24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4,588 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7 日起至民國113 年3 月6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6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3 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0月7 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南市將軍區農會消費性無 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宣告書、共用查詢單、本院113 年度 司促字第3661號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年度司執 字第79971 號通知、債權憑證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 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