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YEV-113-營簡-710-20241029-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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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宜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包含計算至起訴前之利息)為新臺幣(下同)207,573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檢附繕本一份:1.被告申請貸款後之繳款交易明細,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及其充抵明細,說明尚積欠本金201,152元之證據為何?利率為14.9%之依據?已到期利息6,010元如何計得?利息起算日為何為113年8月30日及其依據?2.原告所提出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管轄法院第2項約定「因本約定致涉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本件貸款債務是否已有合意管轄法院?該合意管轄之性質為何?並敘明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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