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YEV-113-營簡-729-2024122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729號 原 告 郭倫薪 被 告 顏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 金簡字第2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 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75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 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99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9日某時許,在其臺南 市鹽水區汫水里汫水港住所,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悠遊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悠遊付)、愛金卡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icash pay)帳戶、帳號之資料,以通訊軟體傳送、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財務總監-嵐嵐」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人所屬詐騙集團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向原告佯稱「完成指定任務即可約炮」致原告陷於錯誤,匯款至上開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詳如附表所示),合計受有新臺幣(下同)437,999元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37,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因受騙才將帳戶交給他人,被告對於上開 行為有過失並不爭執,然被告上開行為業經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亦未取得任何金錢,認為原告向被告請求不合理。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對於被告於上開時、地將其前揭帳戶資料交付予詐騙集團使 用,詐騙集團向原告施詐後,致原告共計匯款437,999元至前述帳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對於其過失將帳戶交付與他人之行為亦不爭執,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37,999元,要屬有據。至於被告雖抗辯其行為業經刑事判決予以處罰,不應再向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等語。惟國家刑罰權之行使,與原告行使其私法上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二事,被告自不得以已受刑事處罰為由,拒絕或免除其對原告應負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此部分所辯,要無足採。 四、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37,999元,屬未定有期限之給付,則被告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即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係於113年5月16日送達被告,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仍應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12年10月12日0時19分 50,000元 icash pay 2 112年10月12日00時20分 49,999元 悠遊付 3 112年10月12日10時45分 98,000元 中信帳戶 4 112年10月12日18時32分 30,000元 icash pay 5 112年10月12日18時48分 50,000元 icash pay 6 112年10月13日00時26分 30,000元 中信帳戶 7 112年10月13日9時22分 30,000元 中信帳戶 8 112年10月14日00時3分 100,000元 中信帳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