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YEV-113-營簡-761-20241119-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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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麗、王**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 速閱卷並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 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3年10月24日止對被告王美麗之債權 總金額若干(含利息債權,並應提出計算明細),並依該債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繳納裁判費。 二、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王黃阿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 、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事實理由應詳細補正請求權依據:依地政事務所檢送之繼承登記資料,上開土地並非王黃阿梅之遺產,王美麗亦非繼承人,原告有何權利提起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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