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YEV-113-營簡-763-20250321-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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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763號 原 告 蔣鈞兼 被 告 陳彥穎 訴訟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僅以被告所傳送予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文字訊息,主張侵害其人格權,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具狀追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行為,主張侵害原告人格權,一併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上開追加所據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兩造均為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下稱臺南藝大)之學生,彼此 為同學關係。然被告分別於如下所述日期以Instagram(下稱IG)軟體對原告傳送如下所述文字訊息: ⒈111年6月15日傳「你蠻乖的」。 ⒉111年9月28日傳「Fuck u」。 ⒊111年10月15日傳「你去拉小妹妹」。 ⒋111年11月28日傳「全部都是女人哦」、「寶貝」。 ⒌112年1月16日傳「你好乖」、「聊天而已啦 幹」。 ⒍112年3月5日傳「你一定搭0的」。 ⒎112年3月9日傳「尻尻上?」。 ⒏112年5月1日傳「想你」。 ㈡上開訊息中「你蠻乖的」、「寶貝」、「你好乖」、「想你 」意指男女交往或者婚姻關係之親密用語,然兩造間為普通同學關係,並非交往之男女朋友,故應屬性騷擾,對原告人格、貞操造成不法侵害;「Fuck u」為英文Fuck You詞彙簡寫,係性騷擾及侮辱他人用語,也意指被告強姦原告,對原告之貞操、名譽造成不法侵害;「你去拉小妹妹」、「全部都是女人噢」意指被告認為原告喜歡玩女人,且為性別歧視言語,帶有性意味,為加重性騷擾之行為,對原告構成貞操、名譽上人格侵害;「聊天而已啦幹」其中「幹」為台語侮辱他人用語,對原告名譽構成不法侵害;「你一定搭0的」意指被告認為原告為男同志1號,應該搭配男同志0號發生性行為,然原告非男同志,故屬嚴重性別歧視言語,帶有男同志性行為之性意味,為極嚴重性騷擾之行為,對原告貞操、名譽構成嚴重侵害;「尻尻上?」意指被告認為原告有自慰行為,屬性騷擾,對原告造成名譽、貞操之侵害。 ㈢又被告於111年10月31日21時22分,在臺南藝術大學鬼屋活動 之公開場合,對原告比中指,公然侮辱原告,令原告心生難堪,使原告人格權遭受侵害。 ㈣上開被告傳給原告之訊息,及對原告比中指之行為,不僅造 成原告人格上名譽、貞操之不法侵害,且因原告係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自閉症身份,相較一般身心健全之人,更造成身心靈戕害程度上之加倍嚴重,爰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分別請求如附表一所示精神慰撫金,合計20萬元等語。 ㈤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答辯以: ㈠被告係馬來西亞籍之僑生,於100年來臺灣就讀臺南藝大,兩 造係因為加入學校「動漫社」因而結識成為好友,平日會一同參與動漫社之社團活動,私底下亦會相約見面聊天、玩桌遊、外出購物,更不時會以通訊軟體互為聯繫聊天、關心、互嗆、講幹話,原告所提如附表一等文字訊息,均屬兩造平日私下聊天正常之言談互動,使用之文字、用語亦為時下年輕人聊天時經常使用之慣用語、口頭襌,被告沒有任何性騷擾、歧視、侮辱、損害原告人格尊嚴之言行,更無因此影響原告學習或造成原告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㈡又原告所提如附表一等文字訊息係擷取兩造對話之部分片段 ,無法還原兩造當時對話之情境以及兩造平日私下互動言談之情形,惟由被告提出之兩造自認識以來全部IG對話紀錄,即可還原兩造平日私下互動之言行狀態,再比對對話之上下文,觀察原告之回應,即可查知原告所指稱性騷擾之言詞,在被告之主觀上及客觀上絕無性騷擾原告或傷害原告名譽、貞操之意思,甚且從原告之回應,可證原告自己毫無遭受冒犯或感受敵意之情境,因此,被告所為之言詞顯無構成性騷擾行為之餘地。 ㈢依附表二所示兩造間完整對話紀錄,可知: ⒈依附表二編號1所示對話紀錄,足見被告對原告稱「你蠻乖的 」,顯然僅是對原告會自我反省及認錯之態度表示讚許,被告何來原告所稱親密用語或性騷擾。 ⒉依附表二編號2所示對話紀錄,因該日係被告於IG發佈一張自 拍照片,原告以IG訊息對被告稱「我覺得你該遮的是臉耶」,故意開玩笑嘲笑、揶揄被告的長相,被告遂亦順勢對原告開玩笑回稱「Fuck u」,被告明顯只是為了回應原告之玩笑話,兩人間之對話就如同好朋友間私下互噴髒話、彼此吐槽一樣。故由上下文可知被告並無侮辱原告,更無原告所稱意指強姦原告之意,且由原告之回應觀察,原告當時馬上就回歸正題與被告談論居留證之使用,原告毫無被冒犯之感覺,若進一步對照兩造私下於IG上之互動方式,原告亦不時會在對話中出現「淦」(幹同音字)之髒話,更足徵被告對原告稱「Fuck u」就是兩造私底下閒聊間互噴髒話之慣用語,毫無任何侮辱、冒犯、歧視、騷擾原告之意。 ⒊依附表二編號3所示對話紀錄,依當天對話上下文,當晚係原 告主動邀請被告外出吃宵夜,被告表示自己怕胖婉拒原告,便對原告稱「你去拉小妹妹」,被告係請原告去邀約其他學妹吃宵夜,根本沒有指涉原告喜歡玩女人之意思,更無冒犯原告之意思,且原告接著追問被告之體重,並與被告討論被告之感情狀態,原告當下根本沒有被冒犯之感受或反應,況「你去拉小妹妹」在一般客觀理性第三人眼裡亦無任何歧視或帶有性意味之意思,原告所稱顯屬無據。 ⒋依附表二編號4所示對話紀錄,從對話上下文即可發現兩造對 話之文義及語氣不連貫甚為突兀及怪異可知,原告已將被告回應其「全都是女人喔」、「寶貝」等語之前對其不利之訊息收回刪除,此外,單從「全都是女人哦」根本無法看出或感覺被告有指涉原告喜歡玩女人之意思,更看不出被告有性別歧視或帶有性意味之意,從上下文亦看不出被告稱「寶貝」係針對原告所為,被告顯無性騷擾原告之情,甚且,原告還一再邀約被告外出吃宵夜,原告何來遭受騷擾、冒犯之感受,原告稱遭被告性騷擾、性別歧視,明顯無稽。 ⒌依附表二編號5所示對話紀錄,由上下文可知被告對原告稱「 你好乖」係因原告知悉被告有男友時,開玩笑對被告稱「我拒絕非單身女子」,被告回應原告「你好乖」明顯僅係開玩笑回應原告很乖、很有原則,不會理會非單身之女子而已,被告沒有任何表露親密之意思,甚且「你好乖」根本不帶有任何性別、性意味,何來性騷擾之有。此外,原告稱「幹」為台語侮辱他人之用語,惟依兩造當天對話之上下文,被告稱「聊天而已啦,幹」明顯僅是私下噴髒話之口頭襌,並無侮辱原告之意思,且從原告接著回應被告「噗」(指「噗嗤一笑」、「笑出來」之意思),原告顯無遭到冒犯、侮辱之感受,再者,依兩造私下在IG聊天情形,原告與被告聊天過程中亦會說「淦」,顯見「幹」、「淦」在兩造之間僅是聊天過程中之口頭襌,被告當時明顯不帶有任何性意味、性騷擾之意思,甚或侮辱原告名譽之意。 ⒍依附表二編號6所示對話紀錄,從對話上下文即可發現兩造對 話之文義及語氣不連貫甚為突兀及怪異,原告明顯已將被告回應其「你一定搭0的」、「呵呵」、「謝謝你的幹話很好聽」等語之前對其不利之訊息收回及刪除,且單純從「你一定搭0的」字面上意見根本無法看出被告有認為原告係為男同志1號,應該要搭配男同志0號發生性行為之意思,此外,原告在聽聞被告所說「你一定搭0的」後,係安慰被告「幹嘛這麼妄自菲薄」,原告明顯沒有感到性別歧視或遭到性騷擾之感覺,原告稱被告以性別歧視言語對其性騷擾及侵害其貞操、名譽,亦屬無據。 ⒎依附表二編號7所示對話紀錄,由對話之過程,「尻尻上」明 顯是原告自己對被告傳送之訊息,並不是被告主動所提及,然此不利於原告之訊息卻被原告收回刪除,原告明顯企圖蒙蔽、誤導,此外,從被告上下文之回應,被告根本不懂「尻尻上」是什麼意思,原告還要被告自己去查、問男友,被告連「尻尻上」的意思都不知道了,怎麼可能有原告所稱被告認為原告有自慰行為,更遑論以此文字對原告進行性骚擾,原告稱被告以「尻尻上」之文字對其性騷擾、污衊其名譽、貞操,顯然無據。 ⒏依附表二編號8所示對話紀錄,係原告先主動關心被告,並對 被告傳送愛心貼圖,被告始開玩笑回應原告「想你」,被告隨即對原告稱「開玩笑」,足徵被告對原告稱「想你」僅是聊天過程間之玩笑話,並無任何親密、愛戀之意,被告並無性騷擾原告之意,且由原告尚可正常與被告談論轉學考成績,可見原告根本毫無遭到冒犯之感受,原告稱被告以「想你」等語對其性騷擾,亦屬無稽。 ㈣原告亦針對被告在IG上對其傳送之文字訊息,於113年6月12 日向臺南藝大提出校園性侵害、性擾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訴,經臺南藝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臺南藝大性平會)組成之調查小組於113年9月4日訪談兩造及檢視雙方提出之對話截圖及聊天紀錄後,認為被告在IG上對原告所傳送文字訊息均與性或性別無關,並不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第1目之規定,認定被告不成立性騷擾,足徵原告主張被告以性別歧視言語對其性騷擾及侵害其貞操名譽,實屬無據。 ㈤原告曾於112年5月19日在臺南藝術大學演奏廳當著被告友人 面前一再以「未婚媽媽」挪输、貶抑、騷擾被告,指稱被告會被男友搞成大學裡面之單親母親,過程中不斷靠近被告,並以身體不當碰觸被告,而遭被告當時之男友檢舉對被告為性騷擾,經國立臺讀南藝術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於113年1月24日認定原告對被告之言語及行為成立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對原告記小過處分,且要求原告於6個月內需接受8小時之性別教育相關課程及8小時心理輔導。嗣後原告因不甘遭受學校處罰,見被告為馬來西亞僑生,獨自一人在台求學孤立無援,便刻意扭曲事實,以經過其事後收回刪除變造後之部分片段對話紀錄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同時向學校提起性騷擾申訴,向檢警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藉以對隻身一人來台求學之被告進行報復與施壓,甚者,被告更曾透過被告之朋友轉達其在法律上不會放過被告,要讓被告坐牢或被驅逐出境,藉以恫嚇被告,足證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具有不當之惡意目的,已經構成權利濫用,而不具有權利保護必要性。 ㈥原告所主張被告於111年10月31日在臺南藝大鬼屋活動中對原 告比中指,公然侮辱原告,惟原告所述顯屬無稽,111年10月31日為動漫社舉辦之鬼屋活動,被告當晚係擔任裝扮為女鬼之工作人員,而原告參加活動發現被告扮演女鬼,見被告身穿合身之旗袍,便嬉鬧地、輕蔑地虧被告稱「妳今晚很辣喔、很性感喔」,被告聽聞後便亦嬉鬧地回原告稱「很吵ㄟ、別鬧我」,並開玩笑地對原告「比中指」讓原告拍照,故當晚2人均開心參與鬼屋活動,被告主觀上並無污辱、貶抑原告人格、名譽之意,況且原告當時亦玩得十分盡興、開心地主動幫被告拍照,原告主觀認知上根本沒有人格、名譽遭受貶損之感受,甚者在時下年輕朋友間彼此對他方比中指,亦屬朋友間常見之玩笑嬉鬧互動,在客觀社會評價上亦難將朋友間比中指之行為評價為貶損他人名譽、人格之行為。再者,鬼屋甚為黑暗,且被告扮演女鬼之區段當時僅有被告與原告2人,並無其他人在場,既無第三人目睹知悉,則原告名譽在社會上之評價並無貶損,顯無從認定原告之名譽權受侵害,是被告對原告比中指之行為,主觀上既無貶損原告名譽權及人格權之意思,客觀上復不足使原告在社會上所受之個人評價受有貶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無據。 ㈦本件被告並無對原告為性騷擾或侮辱之事實,原告亦未舉證 證明其有因被告之行為而致其名譽、貞操等之人格權受有侵害與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20萬元,顯無理由等語。 ㈧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貞操權,並據以 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被告則否認侵權行為,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先負舉證之責,而原告上開主張無非係以被告於IG上有對原告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8之文字訊息,被告固不爭執有在IG上傳上開訊息與原告對話,惟否認上開訊息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貞操權之意涵,並提出上開訊息之前後全部對話內容(即附表二所示內容)為證,原告亦不爭執兩造間之前後之訊息內容如附表二所示,而以附表編號1至8中兩造間之前後對話內容總體內涵觀之,可認被告在附表一編號1至8所為之言詞內容,有些是口頭禪、有些是對原告語詞之回應或被告自己主觀之感受回應,並無何原告所主張之有性騷擾、侮辱原告名譽或侵害原告貞操權之意思,而原告亦曾以上開相同資料向兩造原就讀之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所提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申訴,經該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別事件防制準則規定通知兩造調查後,亦認定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8之訊息內容並無何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等情,而認定原告所主張之性騷擾事件不成立確定在案,此有被告提出之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調查報告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至48頁),亦同此認定,足見原告所提出之附表一編號1至8之IG訊息內容,並未構成原告所主張之不法侵權行為,亦難認原告之名譽權、貞操權有受到何損害。 ㈢至原告另提出之被告比中指之照片,固堪認被告有上開對原 告比中指之行為,然被告上開姿勢意涵為何,尚無從判斷,原告固稱比中指係公然侮辱原告之意,然被告陳稱上開行為地點係在臺南藝大鬼屋活動中,因原告參加活動發現被告扮演女鬼,見被告身穿合身之旗袍,便嬉鬧地、輕蔑地虧被告稱「妳今晚很辣喔、很性感喔」,被告聽聞後便亦嬉鬧地回原告稱「很吵ㄟ、別鬧我」,並開玩笑地對原告「比中指」讓原告拍照,此與原告所提出之照片中被告係身穿旗袍亦屬相符,且原告亦自陳上開照片確係於鬼屋活動中原告持手機所拍攝,實難逕以上開照片認定被告該行為有污辱、貶抑原告人格、名譽之意,況名譽權之侵害必需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為必要,亦惟有如此才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可能,而原告所提出之照片顯示被告上開行為僅係與原告在密閉空間之互動,並無其他人見聞或在場,原告亦未舉證有其他人在場見聞,則被告上開行為亦無可能造成原告之社會評價造成貶損,亦難認被告有成立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㈣從而,本件原告所主張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之行為,均不 成立侵權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害,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一: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侵害人格權之文字訊息或行為 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新臺幣:元) 1 「你蠻乖的」 3,500元 2 「Fuck u」 5,000元 3 「你去拉小妹妹」 20,000元 4 「全部都是女人哦」、「寶貝」 40,000元 5 「你好乖」 3,500元 6 「聊天而已啦 幹」 3,000元 7 「你一定搭0的」 50,000元 8 「尻尻上?」 25,000元 9 「想你」 35,000元 10 111年10月31日對原告比中指 15,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告提出之兩造間對話紀錄 1 111年6月15日 原告:淦錢錢不能亂花了。 被告:先說。我23已經有約了。22可能7.30PM才有空。 時間很緊。 原告:我看看衣服能不能提早拿好了。 被告:哈哈,看你拉,慢慢來。 原告:淦我最近車被刮。好煩。 被告,看得出。 原告:的確啦。我有錯在先。造成大家不便。是我對不 起。 被告:哈哈。你蠻乖的。 2 111年9月28日 原告:我覺得你該遮的是臉耶。 被告:Fuck u。 原告:這個居留證應該就可以當身份證用,很多時候申 請東西不會這麼麻煩了。 被告:我已經有了。就更新而已。 3 111年10月15日 原告:欸妳要出來吃宵夜嗎。 被告:是什麼先。 原告:關東煮或者府城。 被告:不用啦,胖,你去拉小妹妹。 原告:妳幾公斤報上先。 被告:我不曉得。 原告:欸好奇。 4 111年11月28日 被告:全部都是女人喔,寶貝,哦哦,LOl。 原告:妳要吃宵夜嗎。 被告:不用了,謝謝。 原告:不出來吃嗎。 5 112年1月16日 被告:你又幹嘛。 原告:被撞呀哈哈哈。 被告:幹。你還活著嗎? 原告:(張貼小籠包照片)現在在吃著好吃的小籠包。 被告:(流淚貼圖)。 原告:怎啦,哭哭就去找男友啊? 被告:男友…。 原告:阿你不是有嗎。 被告:你覺得呢? 原告:有阿不是嗎。上次佛學社。 被告:恩恩。 原告:你離開時我聽那群大嬸講師說妳有啊。 被告:啊,哈哈哈。他們都講啊。 原告:所以妳是沒有? 被告:有。我有。幹嘛啦。喔就無聊,找你而已。 原告:我拒絕非單身女子。 被告:哈哈哈。你好乖。 原告:怎。 被告:聊天而已啦,幹。 原告:噗。 6 112年3月5日 被告:你一定搭0的,呵呵,謝謝!你的幹話很好聽。 原告:幹嘛這麼妄自菲薄。 7 112年3月9日 被告:加油。 原告:啥時瘦? 被告:不可能。 原告:跟她一樣瘦呀。 被告:對呀不可能。 原告:不要吃東西啊。 被告:很難。 原告:不吃東西兩天又不會死。 被告:會。尻尻上? 原告:就不會有肚子惡的感覺了。 被告:尻尻上?是什麼意思?還是不明白。 原告:自己去查啊。 被告:查不到。 原告:那我也辦法了。 被告:(哭泣貼圖)我真的聽不懂。 原告:去問你男友啊。 被告:好的。 8 112年5月1日 原告:怎啦(愛心貼圖)。 被告:想你,開玩笑,我只是課業累而已,並沒有啦, 你的轉學考怎麼樣了啦。 原告:沒呀等成績。 被告:Ceh,你想進什麼大學啊 原告:啊災,看成績。 被告:OK,lol。 原告:我傷心 被告:漂亮,還好,才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