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YEV-113-營簡-765-20241210-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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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76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堤卡企業社即趙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76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10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123 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書、 綜合債務明細表、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可佐,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