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YEV-113-營簡-766-20250207-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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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66號 原 告 沈晟棠即沈晉躍 被 告 沈素如 沈宗擇 沈陳貴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該裁定內容已於同日送達原告,有本院113年12月18日訊問筆錄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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