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YEV-113-營簡-775-20250327-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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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775號 原 告 鄭淑惠被 告 林聖翔 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共同詐欺取財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 年度附民字第1271號 )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7日上午10 時4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鄭育祥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985 號刑事判決及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認諾,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