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YEV-113-營簡-780-20241119-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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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80號 原 告 陳蘇惠美 陳香蓓 陳俊吉 陳姸蓁 陳姝蓉 陳乃毓 上列6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鵬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5號過失致死案件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蘇惠美新臺幣(下同)2,212,544元、原告陳香蓓、陳俊吉、陳姸蓁、陳姝蓉、陳乃毓各100萬元,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被害人身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機車維修費用15,550元,此部分得視為原告就物品損害部分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追加請求應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庭期日僅就原告身體受傷所請求之醫藥費、喪葬費用、受扶養權利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為審理,特此裁定。 二、原告如確定追加機車維修費用部分之請求,應敘明被害人陳 宏謀所有之車號000–3278號機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為原告陳蘇惠美之依據,並舉證證明車號000–3278號機車因車禍毀損之證據資料,故應提出該機車之機車受損狀況照片、受損位置修復後照片、盛利車業有限公司分列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價單(起訴狀所附估價單未載明何項為工資、零件費用)等證據資料,並均提出繕本一份,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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