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普通抵押權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YEV-113-營簡-781-2024122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781號 原 告 陳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運如 被 告 李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普通抵押權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 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訴外人蘇炎崇為坐落臺南市○○區○○段 0○○○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蘇炎崇前以其對該地之應有部分為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嗣同段18地號土地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81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訴訟)裁判分割確定在案,原告因而取得分割自同段18地號土地之同段18-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前案訴訟已對被告為訴訟告知,惟被告未參加前案訴訟,系爭抵押權應僅移存於抵押人即蘇炎崇分得之土地,然系爭抵押權仍登記轉載於系爭土地,致系爭土地現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對原告行使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形成限制,爰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 、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民事庭民國106年8月29日南院崑民辛106年度訴字第1381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 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亦為同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明定。查前案訴訟既已對系爭抵押權人即被告為訴訟告知,而被告未為訴訟參加,依前開規定,被告之系爭抵押權於前案訴訟判決確定後,自應移存於抵押人即蘇炎崇所分得之土地部分,而不應轉載至分割後原告取得之系爭土地上,然系爭抵押權登記轉載於系爭土地,致系爭土地上現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乃對原告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形成妨害,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塗銷系爭 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雖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者,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就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視為自判決確定或執行名義成立時,已為其意思表示,使之與債務人現實上已為意思表示具有相同之效果,以實現債權人之請求;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故債權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而宣告假執行之前提,須該判決內容得為強制執行者,故命被告為意思表示之判決如許宣告假執行,將使債務人即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除與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不合外,亦因此類判決內容不適於強制執行,自亦不適於宣告假執行。故本件未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 文。本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即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自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56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98年白地字第034030號 2.登記日期:98年7月24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李清田 5.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500,000元正 7.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8年7月23日金錢借貸 8.清償日期:98年12月31日 9.違約金:逾期按每壹百元整日息壹角計算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蘇炎崇,債務額比例1分之1 11.權利標的:所有權 12.標的登記次序:0022 13.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3 14.證明書字號:098白他字第000413號 15.設定義務人:蘇炎崇 16.共同擔保地號:中興段0000-0000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