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YEV-113-營簡-791-20241126-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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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91號 原 告 蘇贏灃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宛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41,7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應記載起訴之具體 事實理由,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簽發本票給被告之原因關係為何?並具體主張被告不得主張本票債權存在之具體事實理由到院,並檢附繕本乙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