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YEV-113-營簡-791-20250313-3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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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蘇贏灃 訴訟代理人 湯巧綺律師 羅暐智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宛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