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YEV-113-營簡-795-20241126-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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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795號 原 告 姜俊宇(即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 吳威廷(即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 吳妤蓁(即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 吳妤螢(即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 姜佳芬(即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 姜智瑋(即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姜俊宇、吳威廷、吳妤蓁、吳妤螢、姜佳芬、姜智瑋為 原告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姜顏金珠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5月16日 死亡,而原告姜俊宇及吳威廷、吳妤蓁、吳妤螢、姜佳芬、姜智瑋(下稱姜俊宇等6人)為原告姜顏金珠之法定繼承人,且渠等並未拋棄對姜顏金珠之繼承等情,有姜顏金珠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姜俊宇等6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姜俊宇等6人為原告姜顏金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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