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YEV-113-營簡-820-20250117-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820號 原 告 葉曉君 被 告 陳世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程序(113年度 金簡字第39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 庭(113年度附民字第141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 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前某時,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士林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士林農會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用以犯罪。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所示詐騙手法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原告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上開財產損害新臺幣(下同)15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於刑事偵查時坦承不 諱(見113年度偵緝字第1033號卷一電子卷證第39頁),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簡字第396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並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者,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民事上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數人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經查,本件被告明知將自己開立之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士林農會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將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上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由他人使用,並由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持以詐騙取得上開款項,致原告因此受有損害,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與實際持有銀行帳戶詐騙原告之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遭詐騙而受損款項15萬元,即屬有據。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乃「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13年8月21日寄存送達,經10日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於附民卷第9頁)翌日即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遲延利息,同屬適法而無不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5萬元,及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該部分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本院無庸為准駁之裁判。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詐欺集團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葉曉君聯繫,佯稱:可下載「全啟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5日12時32分許(入帳時間) 15萬元 士林農會帳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