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YEV-113-營簡-825-20250110-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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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25號 原 告 一炁化三清凌霄寶殿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聲請調閱之張心慧遺產資料已到院,原告應於3日內閱 卷,並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原告應先就張心慧何帳戶為原告借名登記所申請,原告遭被繼承人張心慧不法侵害財產權金額若干,先提出相當之證據證明,本院始會調取該帳戶之交易明細,原告概括聲請調閱,本院不予准許:  ㈠具體指明張心慧何帳戶係原告借名登記於張心慧名下所申請 ?並提出借名登記之證據。原告聲請傳訊證人部分,應先提出原告曾為如何之清查?如何發現張心慧將信徒捐贈款項存放自己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  ㈡主張原告借名登記於張心慧名下之存款金額究若干?並應補 正應受判決事項之金額,並依該金額繳納裁判費。  ㈢原告聲請傳訊證人部分,應先提出原告曾為如何之清查?如 何發現張心慧將信徒捐贈款項存放自己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並先提出信徒捐贈款項證據及清查後係存入張心慧何帳戶?應提出具體明確之證據資料。  ㈣主張張心慧有故意、不法挪用公款部分,係主張遭張心慧不 法侵害財產權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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