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YEV-113-營簡-825-20250320-2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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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25號 原 告 一炁化三清凌霄寶殿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何審間返還不當得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記載完 全之準備書狀,及就本院裁定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之證據之 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   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上開規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院於114年1月10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 之準備書狀,及就相關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上開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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