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YEV-113-營簡-832-2025011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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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3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一、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下列事項需補正,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有追加被告,並應按追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送達追加被告(應提出送達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被繼承人林尚於昭和9年(民國23年)7月21日死亡,其繼承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而林尚死亡時為家屬,為林謝氏春之招夫,其繼承人應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規定定之,故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而林尚之長女為「林氏兌」,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上僅記載林氏兌於民國12年11月15日養子緣組除戶,請提出正林氏兌日據時期及臺灣光復後完整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明林氏兌是否有出養?是否已非林尚之繼承人?㈡又若林氏兌非林尚之繼承人,因林尚之長子、配偶、父母均先於林尚死亡,故其繼承人應為戶主林扱生。惟林扱生於昭和12年(民國26年)5月1日死亡絕家,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點規定,其遺產即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並未歸公,應依我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惟依民法規定,林扱生似仍無繼承人,故原告是否有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林扱生之遺產管理人?請查明後陳報,並補正當事人適格資料到院。㈢被繼承人林烏嘴之五女為「陳月英」,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中,並無陳月英之長男、長女、次女、四女之戶籍資料,原告應補正陳月英之長男、長女、次女、四女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㈣被繼承人林烏嘴之四男為「林成發」,林成發之長男為「林永聰」,依卷內戶籍資料,林永聰係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除其子女即被告林杰洋、林芷庭、林煥濬外,似尚有其配偶劉桂女,請確認劉桂女是否為林永聰之繼承人,如係繼承人而為土地共有人,應追加該共有人為被告。㈤被繼承人林烏嘴之配偶為「林張隨」,林張隨之招婿為「施木」,原告應提出施木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施木之養女為「施氏大郡」,原告應提出施氏大郡日據時期及臺灣光復後完整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明施氏大郡是否確有經施木收養?是否為林烏嘴之繼承人?㈥原告應查明林張隨、施林延(Z000000000)、施矸皮、林福生(Z000000000)、林巖桂(Z000000000)、林丁財(Z000000000)、林進盾(Z000000000)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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