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YEV-113-營簡-839-2025011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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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839號 原 告 周茗棋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律師 被 告 王偲嫣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839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585 元,及自民國113 年7 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金簡字第 328 號卷宗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 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