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YEV-113-營簡-849-20241210-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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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49號 原 告 郭廼暉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王秀治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 113年12月26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王度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確認起訴之被告是否正確,若有遺漏,亦請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 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準備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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