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YEV-113-營簡-881-20250114-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88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被 告 林博慶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88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056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 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40 元,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32,605 元,然其中   178,840 元為零件修繕費用,依法自應計算折舊部分。依行   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   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   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   折舊率為5 分之1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上開【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8 年6 月,迄本件車禍   發生時即11 3年4 月12日,已使用4 年11月,則零件扣除折   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2,291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   成本÷(耐用年數+1)即178,840÷(5+1) ≒29,807(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   數)× (使用年數)即(178,840-29,807)×1/5×(4+11/12   )≒146,54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   =(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78,840 -146,549 =32,2   91】。據此,原告得向被告請求86,056元(零件32,291元+   工資53,765元=86,0 56 元),逾此部分,乃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   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