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YEV-113-營簡-898-20241230-1

字號

營簡

法院

柳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9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 原告如欲進行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