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YEV-113-營訴-5-20250122-2
字號
營訴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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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彥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鐸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年度營訴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份請求 判決確認本票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2,960,000元範圍內債權存在 。」乃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其中之12,960,000元提起上訴,是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96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 6,82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89,072元後,尚應補繳27,750元 (計算式:216,822元-189,072元=27,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