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YEV-113-營訴-7-20250124-3

字號

營訴

法院

柳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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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艶紅 吳秀鶯 陳永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古阿桃 張秋冬 林秋蓮 張宇杉 林信宏 林信耀 王連瑩 王榮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 月12日113年度營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就坐落臺南市○ 里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649.06平方公尺)之應有部分( 上訴人陳艷紅應有部分77分之6、上訴人陳永昌應有部分77分之2 、訴外人黃艷麗應有部分77分之2)、同段672地號土地(面積為 37.72平方公尺)之應有部分(上訴人陳艷紅應有部分77分之6、 上訴人陳永昌應有部分77分之2、訴外人黃艷麗應有部分77分之2 )返還予上訴人,而臺南市○里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3 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76元、20,600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498,162元【計算式:(16,576元×649. 06平方公尺×77分之10)+(20,600元×37.72平方公尺×77分之10 )=1,498,162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全部 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核定為1,498,16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2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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